(2016)冀0528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宁晋县苏家庄乡李羊盃村村民委员会与李克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晋县苏家庄乡李羊盃村村民委员会,李克宁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8民初191号原告宁晋县苏家庄乡李羊盃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晋县苏家庄乡李羊盃村。法定代表人李志广,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郭利华,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月梅,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克宁。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晋县苏家庄乡李羊盃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克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晋县苏家庄乡李羊盃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晋县苏家庄乡李羊盃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宁晋县苏家庄乡李羊盃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王玉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晓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