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士花与被告王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228号原告张某某,女,1973年2月2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王某,男,197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雪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鲍光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