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22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22民初26号原告刘某,居民。被告陈某,居民。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以经法庭规劝协调,夫妻关系已缓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刘忠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付三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