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4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24民初377号原告:杨某某,男,生于1976年6月12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住苍溪县。委托代理人:段定勇,苍溪县东溪法律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女,生于1977年8月1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住苍溪县。委托代理人:陶书伟,苍溪县东溪法律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2月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庞克宪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侯 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