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4民初2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上海卓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新邦物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卓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邦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4民初2323号原告上海卓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左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冉,女。被告上海新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石浩文。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卓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新邦物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诉讼费尚未缴纳),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卓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翁成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