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韩雪真与李景坤、李腾腾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雪真,李景坤,李腾腾,孙富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财保21号申请人:韩雪真,女,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申请人:李景坤,男,198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申请人:李腾腾,女,198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申请人:孙富生,男,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人韩雪真与被申请人李景坤、李腾腾、孙富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李景坤名下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东方塞纳6号楼603室房地产(证号:201311826)一处、被申请人孙富生名下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州后街燃料家属院5楼501室房地产(证号:200704775)一处并对被申请人李腾腾名下药都银行6238账户内的资金175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经向本院提供担保人韩子华所有的,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双沟镇北环路(亳房权证双沟镇字第号)房地产一处,为其保全行为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在诉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李景坤名下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东方塞纳6号楼603室房地产(证号:201311826)一处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孙富生名下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州后街燃料家属院5楼501室房地产(证号:200704775)一处予以查封;三、对被申请人李腾腾名下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6238账户内的资金175万元予以冻结;四、对担保人韩子华所有的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双沟镇北环路(亳房权证双沟镇字第号)房地产一处予以查封。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韩雪真预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叶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谭政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