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1民初00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杨海平与许益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平,许益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00462号原告:杨海平。被告:许益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平与被告许益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海平经本院通知未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故本院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静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林晓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