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202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涂林秋犯抢劫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林秋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02刑初76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涂林秋,男,199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揭阳市揭东区人,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4年9月24日被羁押,同年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辩护人霍永基,广东尚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揭榕检刑诉(2015)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林秋犯抢劫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2015)揭榕法刑初字第32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涂林秋不服上诉,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2015)揭中法刑二终字第39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案在重审过程中,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揭榕检撤诉(2016)1号决定,撤回对被告人涂林秋的起诉。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材料,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在本院对该案宣告判决前撤回对被告人涂林秋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公诉机关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涂林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党欢代理审判员 林 茁人民陪审员 许泽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林燕玉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