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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7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略阳县国瑞物业有限公司与万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略阳县国瑞物业有限公司,万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7民初132号原告略阳县国瑞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略阳县兴洲铭座小区*楼。负责人:王冬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小青,女,该公司员工。被告万英,女,198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略阳县人。原告略阳县国瑞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万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略阳县国瑞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略阳县国瑞物业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