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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裕民催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西安佳恒流体设备有限公司、李康慨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安佳恒流体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裕民催字第00011号申请人西安佳恒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建工路北侧*号东旭大厦*幢*单元**层*****号。法定代表人李康慨,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西安佳恒流体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2016年2月1日,申请人因找回了丢失的承兑汇票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西安佳恒流体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书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吴天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