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右民初字第2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于翠英、科右中旗巴仁哲里木镇哈达阿拉嘎查委员会、王俊海、武秀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翠英,科右中旗巴仁哲里木镇哈达阿拉嘎查委员会,王俊海,武秀峰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右民初字第2002号原告于翠英,现住辽宁省凌源市。委托代理人丁文才,内蒙古卫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科右中旗巴仁哲里木镇哈达阿拉嘎查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韩巴根那。被告王俊海,现住通辽市。第三人武秀峰,现住辽宁省阜新市。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翠英诉被告科右中旗巴仁哲里木镇哈达阿拉嘎查委员会、王俊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地址不准确,经我院查证仍不能确定准确地址,故此案属被告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翠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退还原告于翠英。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项思敏审判员 赵金伟审判员 陈晓灵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孙芝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