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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执字第3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李万新申请执行卢氏县沙河乡人民政府追偿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万新,卢氏县沙河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执字第354-3��申请人李万新,男,1962年11月11日生。被执行人卢氏县沙河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磊,乡长。李万新申请执行卢氏县沙河乡人民政府追偿权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卢氏县沙河乡人民政府发出执行通知要求其按照本院(2015)卢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卢氏县沙河乡人民政府的财政资金199773.75元,至卢氏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卢氏县支行营业部。户名:卢氏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账号:16-183101040008521)。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斌审判员 段宇飞审判员 郭新波二〇一六年二��一日书记员 潘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