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3民终18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崔×与杨×抚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杨×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18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崔×,男,1973年5月1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女,1972年10月2日出生。上诉人崔×因与被上诉人杨×抚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少民初字第204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崔×于2016年2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崔×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崔×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崔×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崔×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新华代理审判员 鲁 南代理审判员 沈 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