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623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3
案件名称
(2016)云2623执41号吴跃明与中国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文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跃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623执41号申请执行人吴跃明,男,生于1965年4月28日。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关于吴跃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西兴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吴跃明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193057.67元及案件受理费1701.00元,共计194758.67元。2016年1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吴跃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已减被告陆贵攀垫付的医疗等费用62969.17元即实际申请标的为131789.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将赔偿金194758.67元全额汇入我院账户后,我院已分别将款131789.5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吴跃明,将款62969.17元发放给被告陆贵攀,案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5)西兴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帮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邓光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