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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32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厂煤炭公司与被执行人李XX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庆县马厂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32执25号申请人:鹤庆县马厂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宋XX,职务:董事长。住所地:鹤庆县草海马厂村。被执行人:李XX,男,1978年8月生,白族,云南省鹤庆县人。申请人鹤庆县马厂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并作出(2015)鹤民二初字第18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由被告李XX支付给原告欠款450529.28元,于2015年9月27日前支付100000元,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余款250529.28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李XX应当归还申请人欠款中的100000元欠款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5日邮寄执行通知书,2016年1月26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李XX之妻子罗玉南在中国农业银行鹤庆县支行的存款100000元,本案执行款全部到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鹤庆县人民法院(2016)云2932执25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子发审判员  王作仁审判员  段加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小龙第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