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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法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陈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法刑初字第25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2012年5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安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因本案于2015年8月19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该局决定监视居住,2015年10月8日被安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监视居住。2015年11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安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5)第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次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28日9时左右,被告人陈某得知其大姨刘某某在本县某某地出车祸后赶到案发现场,确定李某某是肇事司机后。被告人陈某就从地上捡起一根棍子在李某某背上、左手臂等位置打了几下,导致李某某左手小手臂受伤。后经鉴定:李某某左尺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2015年1月19日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就本案的民事赔偿达成了和解协议且已履行。该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建议本院对其在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范围内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审判。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蒋某某的证言;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从轻处罚;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并经社区矫正调查评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陈某必须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到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在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服从管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曹绍华审 判 员  李胜平人民陪审员  谭 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飞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