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281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朱慧莲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行、刘国勇、雷雯雯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慧莲,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行,刘国勇,雷雯雯,袁军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461号原告朱慧莲。委托代理人孙赤东,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行。住所地大冶市新冶大道。负责人李俊,该行行长。被告刘国勇。被告雷雯雯。被告袁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慧莲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行、刘国勇、雷雯雯、袁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慧莲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慧莲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慧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慧莲负担。审判员  柯建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朱莉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