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民初00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杭州盛泉物资有限公司与杭州申邦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盛泉物资有限公司,杭州申邦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00460号原告:杭州盛泉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盛。委托代理人:吕世来、李晓静。被告:杭州申邦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斌。本院在受理原告杭州盛泉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申邦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杭州盛泉物资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盛泉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盛泉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92元,减半收取139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43元,合计2539元,由原告杭州盛泉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施丹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许梦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