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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封民初字第20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梁廷阳与王兴发、梁现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廷阳,王兴发,梁现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2079-2号原告:梁廷阳,男,1978年3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李庄镇顺河集村,身份证号:4107271978********。被告:王兴发,男,1963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新乡市红旗区关堤乡张八寨村,身份证号:4107211963********。委托代理人:马世震,河南龙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现雷,男,1971年7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李庄镇顺河集村,身份证号:410727197107144933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廷阳与被告王兴发、梁现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梁廷阳于2016年2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廷阳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廷阳撤回起诉。受理费1345元,由原告梁廷阳负担。审 判 长  马恒伟审 判 员  马洪光人民陪审员  XX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金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