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民终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陈显君、姜楠与XX强、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显君,姜楠,XX强,四川省雅安市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民终3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显君,男,1953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楠,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强,男,1939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雅安市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吴敬华,系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显君、姜楠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强、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4)雨城民初字第1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显君、姜楠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按期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剑审 判 员 陈振华代理审判员 简克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钟忱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