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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2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卫乐诉被告杜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卫乐,杜要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2民初183号原告刘卫乐,男,汉族,1975年6月23日出生,住孟津县。被告杜要,男,汉族,1972年1月30日出生,住孟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卫乐诉被告杜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杜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杜要的银行存款8.7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对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车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审判员  蔡金庄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常 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