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执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9-07-16
案件名称
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展家信用社与冯仁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展家信用社;冯仁亭;冯仁学;路长秀;王素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1018号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展家信用社,住所地商河县。代表人贾学洪,主任。被执行人冯仁亭,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冯仁学,男,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路长秀,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王素臣,男,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展家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冯仁亭、冯仁学、路长秀、王素臣(2014)商商初字第1229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冯仁亭名下有小型汽车一辆,已被另案查封。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全面司法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此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25551元,案件受理8628元,公告费6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给付。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商初字第12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志勇审判员 王兴宝审判员 高 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郑建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