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行终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李俊连与许昌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许行终字第0006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李俊连。委托代理人刘彦彦。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许昌县公安局。住所地许昌县尚集镇魏庄街。法定代表人黄金峰,任局长。委托代理人肖伟民,任局长助理。委托代理人卢红志,该局法制室民警。上诉人李俊连因诉被上诉人许昌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15)许县行初字第0002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俊连以被上诉人许昌县公安局已经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李俊连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俊连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杰审 判 员 袁 野代理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