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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1民初字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汪允茂与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民间借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允茂,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1民初字116号原告:汪允茂,男,住安徽省旌德县。委托代理人:胡善虎,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六郎镇集镇区,机构代码793578995。负责人:周道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允茂诉被告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16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汪允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银行存款160万元,若不足额,随进随冻,直至额满为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玉道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许华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