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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交初字第00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孙忠军与易杏云、刘硷等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忠军,易杏云,刘硷,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营业部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交初字第00427号原告孙忠军。被告易杏云。被告刘硷。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398号新时空大厦八楼。负责人熊玉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越,系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忠军诉被告刘硷、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忠军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易杏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忠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忠军撤回对被告易杏云的起诉。审判员  胡涵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段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