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10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俞林锋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1053号罪犯俞林锋,男,汉族,高中文化,1984年11月15日出生于江苏省南通市,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4日作出(2012)门刑初字第04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俞林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至2017年6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五千元,继续追缴共同犯罪赃款人民币十二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2014)宁刑执字第370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俞林锋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7月29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5年12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以罪犯俞林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俞林锋在服刑期间曾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受到监狱一次记奖。该犯未履行财产刑,赃款未退出。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俞林锋在服刑期间,能��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赃款未退出,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俞林锋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六日(刑期至2016年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审判员 舒晓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