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执民字第3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胡小飞、XX中与韦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小飞,XX中,韦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3380号申请执行人胡小飞。申请人XX中。被执行人韦明。胡小飞、XX中申请执行韦明民间借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1000元,执行费人民币65元。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的(2015)杭江民初字第15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权利人胡小飞、XX中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338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郜文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