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3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3619号原告:张某某,农民。被告:熊某某,农民。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因案情复杂,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某某经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熊某甲。2012年3月被告因吸食毒品被阜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原告规劝后被告仍不悔改,原告不堪忍受被告的所作所为,于2013年4月9日在深圳市被告协商签订离婚协议。后双方准备到阜南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被告反悔外出,自此双方分居至今。2014年3月17日,原告向阜南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并缺席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现判决后近一年双方互不联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离婚,女儿熊某甲愿随谁生活,尊重其意见。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身份证、阜南县公安局关于被告及子女的户籍证明复印件及阜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证明4页,证明原、被告及子女的身份信息。2、结婚证2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3、(2014)南民一初字第00933号民事判决书2页,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4、离婚协议原件3页,证明原、被告感情不和,曾协议离婚,因登记离婚未果,双方分居已逾两年。5、阜南县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页,证明被告吸食毒品,已严重损害夫妻感情。6、湖北盛华律师事务所调查笔录3页,证明原、被告婚生女儿熊某甲长期随母亲生活,被告吸毒还经常殴打原告的事实。7、电话信息记录1页,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且吸食毒品屡教不改。8、松滋市忠信物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及公司证明7页,证明原告有经济能力抚养原、被告婚生女儿熊某甲。被告熊某某未答辩,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查明的法律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熊某甲。原、被告因夫妻关系不和,原告于2014年3月17日向阜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被告未能到庭。2014年7月16日,阜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南民一初字第009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张某某与熊某某离婚。判决后双方未能和好,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本院征求原、被告婚生女儿熊某甲的意见,熊某甲愿随原告生活,同时对原、被告夫妻关系不和表示认可。熊某甲从2015年9月1日秋季开学后随原告去外地上学。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因日常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影响夫妻感情引起诉讼。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能和好,表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被告婚生女儿熊某甲,表示自愿选择随原告生活,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未要求被告负担子女抚养费,本院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儿熊某甲由原告张某某抚养。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翟亚东代理审判员 李冬霞人民陪审员 邹 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姚 平(2015)南民一初字第03619号民事判决书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