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刑更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章辉抢劫、强奸、寻衅滋事、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刑更389号罪犯章辉,男,198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2010年8月12日入狱。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7日作出(2010)淮刑初字第08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章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原审被告人章辉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8月10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余漏罪从监狱被押回,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9日作出(2011)固刑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章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与2010年7月27日所判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09年12月2日起至2028年12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11月8日交付执行。现刑罚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章辉自上次加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章辉于2007年12月20日晚8时30分,伙同他人闯入被害人家中,采用暴力手段抢走现金259元。2006年8月25晚,骗被害人袁某到淮河大桥南头,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2005年2月22日夜晚10点多,伙同他人持刀等物殴打被人。因余漏罪加刑,2009年下半年伙同他人盗窃多次。被告人章辉有自首情节。罚金10000元未履行。罪犯章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8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章辉自上次加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章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12月2日起至2027年1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胜审判员 张文学陪审员 任留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XX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