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802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张家界欣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甘月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界欣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甘月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802民初66号原告张家界欣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子午路501。法定代表人汪廷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霞,湖南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凡贞,湖南正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甘月春,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界欣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甘月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界欣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家界欣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甘月春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界欣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家界欣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