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3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姜道群与邸允斌、淮南天擎服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道群,邸允斌,淮南天擎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357号申请执行人:姜道群。被执行人:邸允斌。被执行人:淮南天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邸允斌,该公司总经理。六安市裕安区法院作出的(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7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孟立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邸允斌、淮南天擎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324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匡 磊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傅绪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