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1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韩某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321刑初6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无业。2004年8月6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5年10月16日因盗窃被桓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5年10月26日被桓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经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同年12月3日被桓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桓台县人民检察院以桓检公刑诉(201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日至8日,被告人韩某从网上购买气枪配件后组装为两支“快排汽枪”。2015年10月15日,桓台县公安局在被告人韩某家中将该两支“快排汽枪”查获。经鉴定,该两支“快排汽枪”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气枪等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办案说明等;鉴定意见枪支检验鉴定书;检查笔录等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非法制造枪支两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韩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有前科、劣迹,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于桓台县公安局的“快排汽枪”两支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 萍人民陪审员 刘焕华人民陪审员 李锦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于璐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