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103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无锡旭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南昌易传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旭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易传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3民初37号原告:无锡旭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东风社区,组织机构代码:56180183-6.法定代表人:王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赖敏智,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漪,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昌易传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八一大道长运商贸城A座4楼A-02室,组织机构代码:79946640-9。法定代表人:曾孟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旭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易传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旭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南昌易传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4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无锡旭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南昌易传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傅少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吴雅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