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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山民初字第00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张绍民与河北鼎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绍民,河北鼎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山民初字第00476号原告张绍民,男,195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系邯郸市邯山区双力建筑工具租赁站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王秀田,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河北鼎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安,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北环路***号北海庄园*期商业*号楼*号。委托代理人温建朝、翟明雨,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原告张绍民与被告河北鼎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绍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认为,原告张绍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绍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75元,由原告张绍民负担。审 判 长  苗青长人民陪审员  肖开泰人民陪审员  魏艳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自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