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民三商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石彦伟与杨玉文、郭晓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彦伟,杨玉文,郭晓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阿民三商初字第664号原告石彦伟,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委托代理人田庆,黑龙江金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玉文,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郭晓丹,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原告石彦伟与被告杨玉文、郭晓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石彦伟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彦伟及其委托代理人田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玉文、郭晓丹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彦伟诉称:石彦伟与杨玉文系朋友关系,杨玉文、郭晓丹系夫妻关系。杨玉文急需资金于2014年2月6日向石彦伟借款20000元,出具欠条一份。约定此款于2014年5月底还清。借款到期后,石彦伟多次索要未果,诉至法院,请求杨玉文、郭晓丹共同偿还借款20000元,给付逾期利息17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杨玉文、郭晓丹未答辩。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石彦伟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欠条一份。拟证明被告杨玉文于2014年2月6日向原告石彦伟借款20000元,并约定2014年5月底还清欠款的事实。本院确认:被告杨玉文、郭晓丹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辩论和质证权利。经审查,原告石彦伟举示的证据真实、合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石彦伟与杨玉文系朋友关系,杨玉文、郭晓丹系夫妻关系。杨玉文急需资金于2014年2月6日向石彦伟借款20000元,出具欠条一份,约定此款于2014年5月底还清。借款到期后,石彦伟索要未果,诉至法院,请求杨玉文、郭晓丹共同偿还借款20000元,给付逾期利息17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被告杨玉文给原告石彦伟出具的欠条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石彦伟与杨玉文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石彦伟全面履行了出借人的义务,杨玉文未按时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杨玉文、郭晓丹系夫妻关系,借贷关系发生于杨玉文、郭晓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石彦伟主张由杨玉文、郭晓丹夫妻共同偿还,符合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故石彦伟的该项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石彦伟请求杨玉文、郭晓丹按年利率6%给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杨玉文、郭晓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石彦伟借款20000元;二、被告杨玉文、郭晓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石彦伟借款逾期利息1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3元减半收取171元,由被告杨玉文、郭晓丹负担(原告石彦伟已交纳,被告杨玉文、郭晓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石彦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春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吕亚娇盛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