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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初字第2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江苏无锡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高青国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无锡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高青国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2192号原告江苏无锡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青路56号(建工大厦)。法定代表人钱正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而迅,江苏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正诣,江苏迅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苏高青国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环科园氿滨南路202室。管理人无锡宜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询,江苏漫修(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姣,江苏漫修(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无锡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二建公司)与被告江苏高青国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无锡二建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无锡二建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二建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59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8592元,由无锡二建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文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孔东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