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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一初字第02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吕云与韩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云,韩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2696号原告:吕云。委托代理人:朱蓉,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喜林,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斌。委托代理人:马鹏,安徽安港律师事物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云与被告韩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云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武新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