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一初字第02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吕云与韩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云,韩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2696号原告:吕云。委托代理人:朱蓉,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喜林,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斌。委托代理人:马鹏,安徽安港律师事物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云与被告韩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云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武新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