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2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胡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306号原告胡某某,男,198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三义镇。被告李某某,女,1985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公开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飞审 判 员 陈耀辉人民陪审员 赵凤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迎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