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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胡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306号原告胡某某,男,198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三义镇。被告李某某,女,1985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公开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飞审 判 员  陈耀辉人民陪审员  赵凤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迎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