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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4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朱永纯与李士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永纯,李士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4565号原告:朱永纯,男,1955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李士功,男,196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李季林,蚌埠市黄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永纯与被告李士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2月1日,原告朱永纯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士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永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永纯撤回对被告李士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朱永纯负担。审判员  张乃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韦 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