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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执民字第17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舟山市新城大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颅玲、陈露兰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舟山市新城大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颅玲,陈露兰,虞东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1796号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新城大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法定代表人方平安,该××董事长。被执行人陈颅玲。被执行人陈露兰。被执行人虞东海,本院在执行舟山市新城大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颅玲、陈露兰、虞东海(2015)舟定执民字第1796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179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桃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