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25执恢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宋跃仙与李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跃仙,李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5执恢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宋跃仙,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惠,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的(2014)宜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宜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忠良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贺楚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