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民初8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韩祥奎与李志刚、刘卫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祥奎,李志刚,刘卫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874号之一原告韩祥奎,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志刚,男,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卫国,男,196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祥奎诉被告李志刚、刘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年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志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祥奎撤回对被告李志刚的起诉。审 判 员 刘长永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傅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