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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民初8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韩祥奎与李志刚、刘卫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祥奎,李志刚,刘卫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874号之一原告韩祥奎,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志刚,男,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卫国,男,196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祥奎诉被告李志刚、刘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年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志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祥奎撤回对被告李志刚的起诉。审 判 员  刘长永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傅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