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7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朱军与十堰奥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军,十堰奥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769-1号原告朱军。被告十堰奥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朝阳路四堰巷。法定代表人张黎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朱军诉被告十堰奥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朱军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十堰奥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5)鄂茅箭民保字第0017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十堰奥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现原告朱军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请求解除财产保全时提供担保财产的查封措施。本院认为,原告朱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下列担保财产的查封:1、担保人李文俊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房产(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及鄂C×××××号小型轿车;2、担保人朱有方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房产(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3、担保人顾善勇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产(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字第××号);4、担保人朱春方所有的鄂C×××××号小型普通客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守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梦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