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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刘秀与刘彬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刘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5执137号申请执行人刘秀。被执行人刘彬,住杭州市拱墅区。本院立案执行申请人刘秀与被执行人刘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5)杭拱半商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刘秀已和被执行人刘彬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就分期履行达成合意,被执行人已经实际支付第一期款项人民币20000元,且经本院排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刘秀亦向本院申请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105执1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刘彬未履行和解协议且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科贵审判员  刘 琰审判员  洪 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厉素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