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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2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帅与被执行人董宇、叶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帅,董宇,叶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2794号申请执行人谢帅,男,1987年8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唐可勋、张贝,江苏东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董宇,男,1969年5月31日生,汉族,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叶燕,女,1974年8月5日生,汉族。谢帅与董宇、叶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作出(2015)浦民初字第9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董宇、叶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欠原告谢帅款人民币42000元,并自2012年10月28日起以42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欠款利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该两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元,由被告董宇、叶燕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南董宇名下无房产及车辆权属登记、无大额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叶燕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有车牌号为苏A×××××的红旗牌轿车一辆,有坐落于南京市栖霞区百水桥南路6号18幢2单元1103室房产一套。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叶燕名下房产予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叶燕名下车辆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因该车辆去向不明,本院暂未能处分该车辆。本案尚有42425元及相关利息未执行到位。此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院(2015)浦执字第279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浦民初字第9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 煜审 判 员  惠震亚代理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黎庆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