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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执民字第39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林有别与陈小君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有别,陈小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玉执民字第3982-2号申请执行人林有别。被执行人陈小君。申请执行人林有别与被执行人陈小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台玉港调确字第52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45000元,申请人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12月9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人民币450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75元。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对其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通过执行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车辆登记,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本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查无被执行人的房产所有权登记信息;2015年11月至2015年12月,本院通过执行管理系统向全省各金融机构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资金情况,查有被执行人陈小君存款共计6499元,我院作出执行裁定,将上诉款项扣划至本院执行款专户。2015年12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要求其在一个月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与财产状况。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也没有报告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玉执民字第398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XX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林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