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5刑更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鲍桂洪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鲍桂洪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刑更458号罪犯鲍桂洪,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浙江省乐清市人,现在湖州市湖州监狱服刑。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6日作出(2012)湖安刑初字第5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鲍桂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湖州市湖州监狱于2016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鲍桂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获2013年度监狱级表扬,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鲍桂洪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鲍桂洪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鲍桂洪准予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3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晓审 判 员  夏霞琦代理审判员  朱 芸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