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3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26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德惠市。被告邢某某,男,汉族,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150元,余款150元及邮寄费11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书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世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