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3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文双凤诉张少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双凤,张少权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3民初255号原告文双凤,女,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少权,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双凤与被告张少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文双凤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双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双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文双凤负担。审判员 丁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