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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3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文双凤诉张少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双凤,张少权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3民初255号原告文双凤,女,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少权,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双凤与被告张少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文双凤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双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双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文双凤负担。审判员  丁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