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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赫民二初字第1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欧阳辉诉罗旭光、赵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辉,罗旭光,赵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益赫民二初字第1218号原告欧阳辉。委托代理人胡慧,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蔡鹤,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罗旭光。被告赵凤英。原告欧阳辉(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罗旭光、赵凤英(以下简称两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阳辉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慧、蔡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旭光、赵凤英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罗旭光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4年3月12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月利息1.5分,日违约金万分之十五,罚息千分之五。被告罗旭光借款后,仅偿还了本金20万元及截至2015年8月12日的利息,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偿还。被告赵凤英系被告罗旭光之妻,被告罗旭光所欠原告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故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讼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8月12日按月息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两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罗旭光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4年3月12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月利息1.5分,日违约金万分之十五,罚息千分之五。被告罗旭光借款后,至2015年8月12日止已经向原告偿还了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被告赵凤英系被告罗旭光之妻,被告罗旭光所欠原告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之后,原告经催要,两被告未予偿还本息,为此,双方酿成纠纷,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公民身份信息,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银行汇款凭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所欠原告借款有被告罗旭光出具的借条、银行汇款凭证为证,足以认定。被告罗旭光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赵凤英系被告罗旭光之妻,被告罗旭光所欠原告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在借款合同中既约定了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违约金及利息不得超过年利率24%,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息2%支付利息的主张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旭光、赵凤英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偿还原告欧阳辉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8月12日起按月利息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890元,财产保全费2070元,公告费640,共计8600元,由被告罗旭光、赵凤英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元生人民陪审员  杨建红人民陪审员  昌杜敖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唐潮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